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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0-18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对原《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6〕109号)、《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建建〔2018〕95号)等文件进行了合并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8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有效识别和控制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项目考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复核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复核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托“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包括项目自评和项目考评。

项目自评是指企业每月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价,包括施工项目自评和监理项目自评。

项目考评是指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价,包括施工项目考评和监理项目考评。

施工和监理项目考评(自评)得分由项目现场考评(自评)得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得分(详见附表1)、监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得分分别按规定组成,项目考评(自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详见附表2、附表3)。

第八条 项目考评自项目开工始至项目完工终止监督止,首次考评时项目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应完成30%以上。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项目自评工作。项目自评工作应在当月完成并录入平台。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共同组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应单独进行项目自评和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的实施情况,对施工项目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并录入平台。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每季度一次的频次进行项目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按规定在平台操作“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项目考评应于当季完成并将考评得分、等级等结果录入平台,于当季最后之日前审核提交。

第十三条 项目当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评分汇总表》中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是事故责任单位的;

(三)考评主体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四)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考评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监理)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自评及考评结果的;

(七)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八)不满足《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规定的绿色施工基本要求的;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接到告知书(详见附表4)之日起3个工作日,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作出不合格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详见附表5)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应及时存档备查。

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考评记零分;工程监理企业已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报告的,工程监理企业不参与该项目考评。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每季度按一定比例对各地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并对项目考评结果进行修正,抽查和修正规则见附件1。监督抽查情况及抽查符合率(符合率=符合性抽查结果为“符合”的项目数与抽查项目总数之比,下同)纳入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和质量安全目标管理。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结合监督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抽查符合率。

第十六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表6)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季度汇总平台自动归集和各级项目考评主体上报,以及符合性抽查、质量安全督查等认定的不合格项目相关信息统一公布。

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符合性抽查和质量安全督查等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由当地项目考评主体按规定履行告知、认定程序并及时上报。符合性抽查结果由上级项目考评主体录入平台。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年度历次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监督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汇总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表7),统一进行公布。全省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数量控制在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8%左右,各地数量计算规则见附件2。

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施工许可证;年度内项目考评等级为优良的次数2次及以上;年度内无不合格项次;年度内未因安全生产原因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结果审核提交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如需修正考评结果,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因项目考评主体自身原因需修正的,由项目所属项目考评主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企业对项目考评结果有异议的,由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如需修正考评结果,由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如企业对调查核实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包括核实情况和原因,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对项目考评主体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或企业申请的复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修正的意见,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全省通报。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根据项目考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分别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企业考评。企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不合格率=项目考评不合格次数与项目考评总次数之比,下同)超过5%且考评不合格次数超过3次(不含3次)的;

(二)企业年度内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或2起及以上一般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企业为事故责任单位的;

(三)企业年度内因施工安全生产原因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

(一)企业年度内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项,按附件3规则计算的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综合获得率高低排序为全省前10%,且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不超过2%(企业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100时,项目考评不合格次数不超过2次)的;

(二)企业年度内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虽发生事故,但不是事故责任单位的;

(三)企业年度内未因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的;

(四)企业年度内未因施工安全生产原因纳入湖南省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五)企业年度内未违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内有项目考评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企业考评结果除“优良”和“不合格”外,其它均为“合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汇总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表8)后统一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外省入湘企业的企业考评结果,抄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可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业绩突出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企业考评结果后,对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对不合格工程监理企业启动资质动态核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三年内有2次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责令限期重新考核。

年度内有2次及以上监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不合格工程监理企业中当年监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自公布全省不合格企业名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项目考评出现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参评湖南省优质工程等工程质量类奖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考评主体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项目考评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地方保护、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2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 日。此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1.项目考评符合性抽查和修正规则

2.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数量计算规则

3.企业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综合获得率计算规则

附表: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评分表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评分汇总表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评分汇总表

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告知书

5.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认定书

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7.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汇总表

8.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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